被告因不满被害人开新车“嚣张超车”,故意多次撞击其车辆,致被害人母女坠崖重伤。检方以两项谋杀未遂(attempted murder)起诉,但被告辩称其意图仅为损坏车辆(intent to damage property),陪审团若采信其证词,应如何定罪?
选项:
A. 仅对被害人成立
B. 仅对女儿成立
C. 对两人均成立
D. 均不成立
正确答案:D. 均不成立(解析见下文)
谋杀未遂(Attempted Murder)的核心要件
在普通法(Common Law)中,谋杀未遂是典型的特定故意犯罪(specific intent crime),需同时满足两要件:
1. 主观要件:特定杀人故意(Specific Intent to Kill)
被告必须蓄意且明知(willfully and knowingly)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非仅仅是“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
经典判例参考:
People v. Bland (2002):被告意图射杀A,但开枪射击时,也击伤了与A同车随行的其他二人。初审时,陪审团判定被告对随行的二人犯有谋杀未遂罪。
终审时,最高法院庭强调“即使行为客观上危险,但缺乏明确杀人意图,不构成谋杀未遂”。法院裁定转移意图原则(Transferred Intent)不适用于谋杀未遂犯罪,被告是否对同车的二人犯有谋杀未遂罪,取决于其对这两人的心理状态
核心区分:
谋杀未遂:意图杀人(I intended to kill you)。
故意伤害(Battery):意图造成伤害(I intended to hurt you)。
鲁莽危害(Reckless Endangerment):明知行为危险却放任后果(I knew it was risky but did it anyway)。
2. 客观要件:实质性步骤(Substantial Step)
被告行为必须明显超出“预备阶段”(mere preparation),直接指向犯罪实施。例如:
购买武器并潜伏在被害人家附近(构成谋杀未遂);
仅在网上搜索“如何杀人”(不构成,属于预备行为)。
Step 1:主观意图分析
被告明确主张其意图是“损坏车辆”(intent to damage property),而非杀人。陪审团若采信其证词,则必须认定其缺乏杀人故意(lack of specific intent to kill)。即使其行为客观上导致重伤,但刑法遵循“主观归责”(subjective liability)原则,不能以结果反推意图。
Step 2:转移意图原则(Transferred Intent)的排除
该原则适用于被告对特定对象有犯罪意图但误伤他人的情形(如瞄准A开枪却误杀B)。但本案中,被告既无对被害人的杀人意图,更不知晓后座存在女儿(daughter was lying down and unseen),因此不适用转移意图。
Step 3:其他可能罪名探讨
虽然被告不构成谋杀未遂,但可能触犯:
恶意毁坏财物(Malicious Mischief):故意损坏他人财产;
鲁莽致人重伤(Reckless Infliction of Grievous Bodily Harm):明知撞击行为可能致伤仍放任后果;
加重袭击罪(Aggravated Assault):使用致命武器(车辆)实施攻击。
分析刑法案件时,须遵循“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的逻辑链,避免被结果严重性干扰判断。
记住:刑法惩罚的是恶意,而非单纯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