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国际犯罪简介发表时间:2020-11-06 08:13 国际犯罪 随着各国社会的不断开放、经济上的相互联系逐渐密切和国际间人员往来的日益便捷,和平与发展已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两大主题。
在此基础上,国际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为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律师和法学家们所关注。 目前并没有国际普遍接受的国际罪行的定义,因此,不同国家会根据本国法律判定国际刑法。这些罪行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不被接受或非法的行为来判定,也可能根据国家、州或地区间的条约来判定。 ![]() 国际刑法的执行模式 国际刑法的执行是国际刑法的重要构成内容,同时又影响和制约着国际刑法的发展方向。国际刑法有两种公认的执行模式:间接执行模式和直接执行模式。 间接执行模式 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多边国际公约规定国际犯罪,并由该公约缔约国的国内系统来实施国际刑法和进行国际制裁。 间接执行模式是在没有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也无统一的国际刑法典的前提下,由各国国内司法系统去完成对国际犯罪的审判与制裁的。因此,间接执行模式符合国家主权原则。 由于国际社会通过多边国际公约不干涉和侵犯缔约国或成员国国家主权,易于各国接受,因而对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具有约束力,也方便各国按照条约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 直接执行模式 因为国际刑法的间接执行模式本身存在众多弊端,国际社会一直在试图建一种直接执行模式。 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在超越国家之上,制定一部全球通用的,对各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刑法典,并由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统一的执行机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来执行国际刑法典。 直接执行模式主要依赖于建立一种新的国际机制,使国际刑法的有关内容不必通过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得到直接的实施。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理模式 迄今为止,追究国际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庭管辖模式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 纽伦堡与东京国际法庭形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纽伦堡建立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在东京建立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种形式的国际法庭享有独立的逮捕、调查、起诉、裁决、处罚有关犯罪人的权力,但这些权力的行使不必通过一个国家的法律系统来实现。 2. 前南斯拉夫与卢旺达国际法庭形式 1993年5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27号决议,成立了“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简称“前南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ICTR)。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又通过第955号决议,成立了“起诉在1994年期间在卢旺达境内或卢旺达国民在邻国所犯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人的国际法庭”,简称“卢旺达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已经建立了一种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国际刑事法院。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下列犯罪具有管辖权:(1)灭绝种族罪(genocide);(2)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3)战争罪(war crimes);(4)侵略罪(the crime of aggres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