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近义术语的汉英翻译问题与对策——以三组法律近义术语为例(王琳、刘耘男)

发表时间:2023-07-14 11:39作者:王琳、刘耘男

本文刊发于《语言与法律研究》2022年第2辑。作者王琳,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翻译、法治传播、法律英语;刘耘男,美国印第安纳大学麦肯尼法学院法律博士(J.D.),研究方向为法律英语、法律翻译和美国法。


 摘要

法律语言中存在大量近义术语,在翻译实践中,混淆法律近义术语而导致的误译和一名多译现象屡见不鲜,其翻译问题的严重性与危害性不容小觑。本文以“查封、扣押” “询问、讯问” “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三组法律近义术语为例,分析它们在中国法律权威英译本中的多种英语译名,同时结合英语国家法律的惯用表达,提出可信的参考译文。本文提出英译法律近义术语,可按以下两条翻译原则:(1)严格按汉语术语内涵对接法律英语术语;(2)以英语国家法律对应词佐证译文选词的正确性,以期提高法律近义术语对外传播的英语译文质量。


关键词: 汉英翻译   法律翻译   法律近义术语   问题   对策

引   言

近义词是指“基本意义相同但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的词”(昊小芳、肖坤学,2016: 46),一组近义词的含义并非完全对等,更不能相互替换,在法律语言中尤其如此。法律用语的准确性与严谨性决定了“法律术语概念明确,指代准确,不容歧义,替代词极少”(刘法公,2012: 145),一些看似近义或同义的法律术语实际上极有可能表示不同的法律概念。然而,我们通过研究发现,中国法律的权威英译本常常混淆法律近义术语,误译和译名不统一现象层见叠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推进,法律翻译已成为“中国法治域外传播的关键路径,也是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法连,2021: 121)。法律术语作为法律语言的核心,其翻译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信息对外传播的精准性,是法律翻译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屈文生教授曾指出,“两类法律术语的英译尤其要做好认真选词的工作:一类是一词多义的中文法律术语英译,另一类是容易混淆的中国法律术语英译”(屈文生,2017: 201)。法律近义术语恰属典型的易混淆法律术语,它们的翻译无疑给译者带来挑战,然而针对此类主题的研究尚不多见。

本文以“查封、扣押” “询问、讯问” “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三组法律近义术语的英语译名为研究对象,分析后发现以上术语在我国法律的权威英译本中存在多种不同译名,不仅在同一部法律中未保持一致,在不同法律之间也不统一,严重违反了法律翻译的统一性原则。本文就以上三组近义法律术语的译名失范现象展开探讨,并提出英译对策,旨在为我国法律近义术语的对外翻译作出贡献。

一、“查封、扣押”的英译

“查封”与“扣押”都是对物执行的某种强制性措施,其中“查封”一般是对不可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如贴封条就是最常见的查封方式,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关于这一组法律近义术语的英译,笔者查阅了我国多部法律的权威英译本,发现其译名多种多样,具体请看表1。表中《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诉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赔偿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海诉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一)“查封”的英译

首先,根据《朗文法律词典》(Curzon, 2002)和《韦氏法律词典》(Webster,2011)(以下分别简称《朗文》和《韦氏》),seize等于seisin,后者为旧时用法。《布莱克法律词典》(以下简称《布莱克》)释义seisin为“possession of a freehold estate in land”(Garner, 2009: 1480),其中 land (土地)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因此我们初步判断seisin或seize可以用来表示查封不动产。随后,我们进一步查阅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后发现如下表述:

“where the action is filed, where the  property was seized, or where property that was not seized is located.”,其中locate一词表明这里的 property指的是不动产,因为只有不动产才有“location”(所在地)这样的说法,这进一步证实了我们的初步判断。

而seal指“To close (an envelope,etc.) tightly ; to prevent access to (a document,record,etc.)” (Garner,2009: 1467),可见seal多用于对文件的密封保存。通过检索我们发现sealed documents和 sealed medical reports的用法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加利福尼亚州法规》)中频繁出现,这恰恰说明了seal适用于文件的密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元照英美法词典》(以下简称《元照》)指出,seal还可表示“遗产封存”(薛波,2003: 1230)。

根据以上分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查封”宜译作seize,名词形式为seizure,若封存对象为文件、遗产等,此时“查封”宜译作seal。因此‘查封”是否可译为seal 还需视具体语境而定,我们不妨来看表1中的一则实例。

例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赔偿法》第十八条)

译文: …the measure of sealing up, seizure, freezing, recovery, etc. is illegally taken against property…(State Compens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18)

请看,此例中查封对象仅为一般财产,并未特别说明是文件或遗产,所以译为seal up并不合适,建议改译为seize。同时,这里的“扣押”用seizure表示不正确,建议改为impound,下文将详述。

(二)“扣押”的英译

经上文分析,我们知道seize表示对不动产进行查封,用于表示“扣押”不合适。根据《布莱克》,impound 指“To place (something, such as a car or other 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custody of the police or the court…”(Garner, 2009: 825),personal property表明执行措施的对象为动产,同时整体内涵也与我国的“扣押”相一致。并且,我们在 Pennsyluania Code (《宾夕法尼亚州法典》)中还发现这样的表述:“…may direct the impoundment of avehicle or equipment… and have the impounded property removed to a place of safestorage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Authority.”,在这其中vehicle和 equipment 均为动产,removed to a place更是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特征。因此,我们认为“扣押”应译为impound,名词形式为impoundment 。

arrest在表示对物的扣押时,仅指“扣押船舶”,即“在对物的海事诉讼中,通过将扣押令贴在船舶的主桅上即可对该船舶及货物进行扣押”(薛波,2003: 95)。联合国先后于1952年和1999年通过了Interm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Armest of Sea-Going Ships (《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和International Conention on Arrest of Ships (《国际扣船公约》),这两部公约的英文标题中均采用arrest一词表示船舶的扣押与扣留。因此,表1中arrest用于《海诉法》是合适的。

distrain也可表示扣押,但与上文所述的三种译文有所区别。上文所提的seize、impound、 arrest 均表示法律意义上执行的某种强制性措施,而distrain在表示对物的扣押时,意为“To force (a person,usu. a tenant), by the seizure and detention of personal property, to perform an obligation (such as paying overduerent)." (Garner,2009: 542),可见distrain常指房东为迫使租客支付逾期租金而扣押其财产,与法律意义上的“扣押”无关。

同时,我们还发现在《赔偿法》相似的条款中“扣押”的译法却大为不同,请看:

例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赔偿法》第四条)

译文: …Illegally implementing compulsory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such as sealing up, distraining or freezing property… (State Compens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4)

上文例1中,“扣押”译作seizure,此例中译作distrain。在同一部法律几乎一模一样的条款中,同一术语却使用不同译名,是违反法律用词统一性原则的典型。并且,这一现象并非个例,仅通过表1就可看出,《民法典》以及《民诉法》中都出现了译名不统一问题,充分说明“我国的法律术语规范化的成就远落后于我国法律法规外译取得的成就”(屈文生,2012:71)。


二、“询问、讯问”的英译

在法律翻译实践中,‘“询问”和“讯问”也是一组常常混淆的概念。二者都指在侦查过程中搜集证据、了解案情的一种手段,区别在于适用对象和问话方式上。“询问”是查询,征求意见或打听的意思,并不含有“审问”之意,一般是针对被害人、证人以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而言的(柴学友,1983: 31),态度和缓,带有明显的了解情况的含义。相反,“讯问”含有“审问”之意,一般是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的。我们在查阅《刑诉法》时发现,第217条出现“询问被告人”的说法,值得商榷。

不仅如此,在我国法律的权威英译本中“询问、讯问”的英语译名也是五花八门,具体请看表2。表中《刑诉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行诉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一)“询问”的英译

鉴于“询问”可搭配证人、当事人、被害人,我们可放在一起研究。首先,关于ask,我们查阅众多权威法律词典均未发现该词条,只在《元照》中出现过一次,表示“提议或请求救济”(薛波,2003: 103),常与price搭配,表示“要价、开价”的意思,所以用于表示“询问”不合适。而interview表示“在披露程序中获取对书面询问的回答的一种非正式方式”(薛波,2003: 724),与“询问”的内涵并不相符。

根据《布莱克》,question表示“a query directed to a witness”( Garner,2009: 1365),完全符合我们所说的向证人询问问题的意思。美国康奈尔大学康奈尔法学院(https : / /www. law. cornell. edu)积存的众多法律文件中频现question a witness 的用法,这也进一步佐证了我们的选词。同时,通过检索我们还发现,ALaska Administrative Code (《阿拉斯加州行政法典》)出现如下表述, “lf the victim attends a special medical parole hearing, the board may questionthe victim about written or oral comments…”,这表明question也可以表示询问被害人。因此,我们认为“询问”应统一译为question。

(二)“讯问”的英译

关于ask和question的译法我们在上文已做分析,此处不再赘述。至于interrogate是否合适,我们参考《布莱克》对于其名词interrogation的释义便对其进行确定:“The formal or systematic questioning of a person; esp., intensive questioning by the police, usu. of a person arrested for or suspected of committing a crime.”(Garner, 2009: 895),可见 interrogation表示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与我国的“讯问”内涵相同。同时,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美国联邦法规》)也出现“interrogating and fingerprinting suspects”的用法,这进一步证明了interrogate 与 suspect(犯罪嫌疑人)搭配的合理性。根据《元照》,arraign(名词arraignment)表示“英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正式程序,在这项程序中,法院将被告人传唤到庭,并向其宣读起诉书的内容,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作出答辩”(薛波,2003: 94),并非本文所提的一般意义上的“讯问”。

与“询问”和“讯问”相关的一组近义术语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这一组公安业务文书常常在翻译实践中混淆。经过以上对“询问”和“讯问”的分析,不难理解“询问笔录”是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证人、被害人、知情人就某一问题进行询问所做的笔录,可用于民事、刑事与行政诉讼,而“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进行讯问所做的笔录”(张卫平,2011: 19),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可将“询问笔录”译为question transcript,“讯问笔录”译为interrogation transcript 。

三、“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的英译

为了辨别这一组法律术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抚养”“扶养”和“赡养”的区别。其中, “赡养”最容易理解,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发生在长辈和晚辈之间,且只能是晚辈对长辈。而“抚养”则相反,指长辈对晚辈的抚育和教养。“扶养”则最为复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广义的扶养囊括了赡养、抚养和狭义的扶养。所以“扶养”的确切内涵需要根据具体语境来判断。

我们收集了“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在我国法律权威译本中的英译名,发现问题较为严重,其中一些译文完全就是误译,并且译名版本也是各式各样,“这不但有悖译文统一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中国法治理念信息的对外传播质量”(刘法公,2019: 103),具体请看表3的实例分析。表中《保障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婚姻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一)“赡养费”的英译

我们首先来看最易辨别的“赡养费”。上文已提到“赡养费”一般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而仅仅support一词无法表明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关系,因此选用support一词不够准确。

aliment 等于alimony,前者为苏格兰法律用词,后者为英国法律用词。《布莱克》释义alimony为“A court-ordered allowance that one spouse pays tothe other spouse for maintenance and support while they are separated,while they are involved in a matrimonial lawsuit,or after they are divorced” (Garner,2009:85),可见alimony指夫妻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与“赡养费”内涵不符。同样,maintenance表示“financial support given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usu. paid as a result of a legal separation or divorce” (Garner,2009: 1039),也指夫妻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aliment和 maintenance的译法完全就是误译,但凡译者在翻译实践中查阅词典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在当今的新媒体语境下,译者在从事对外翻译时一定要保持认真严谨的职业态度与高度的法律责任感,稍有不慎将严重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张法连,2022)。

译文payments from his or her children确实表达出晚辈对长辈的经济关系,但“payment”一词欠佳,payment最为普通的含义表示“支付”,子女支付的钱并不等于赡养费,何况在法律语境中,payment常用于合同法,表示“对价格条款的履行或者对法律所规定责任的清偿”(薛波,2003: 1037)。相比之下,support for elderly parents最为合适,support表现出维持生计所需费用之意,同时for elderly parents也表现出晚辈对长辈的供养。因此‘赡养费”应统一译为support for elderly parents。

(二)“抚养费”的英译

“抚养费”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关于aliment,上文已做分析,完全与抚养无关。译文expenses for supporting 中 expense用词有待探究,在法律语境中,expense经常用来表示: “An expenditure of money,time,labor,or resources to accomplish a result; esp., a business expenditure chargeable against revenue for a specific period” (Garner,2009: 658),尤指商业用途的费用,用于表示“抚养费”中的“费”不够准确。另外,expenses for supporting 并未体现出“抚养”的根本特征,即长辈对晚辈的供养。

实际上,child support可以准确地表示“抚养费”的内涵《布莱克》释义其为“In a custody or divorce action,the money legally owed by one parent to the other for the expenses incurred for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Garner,2009 :274),《韦氏》还就此特别说明“child support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 Webster,2011: 75),其内涵完全符合我国的“抚养费”。同时,我们通过检索发现,child support频繁出现在美国法律当中,这表明该译文为英语国家法律的惯用词,应确立为统一译文。

(三)“扶养费”的英译

上文提到“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笔者在表3中列举的实例均指狭义上的扶养,且尤指夫妻之间发生的经济供养关系。首先,expenses for upbringing 完全就是误译,upbringing 指父母对孩子的抚育,与扶养毫无关联;其次,expense用词不合适。在译文support for other adult dependants中,dependant为dependent 旧时用法,指“任何无法独立生活,靠他人经济支持的被扶养人”(Garner,2009: 503),而adult dependants所涵盖的人群远大于夫妻,根本无法表现出扶养的狭义内涵。译文 payments from his or her spouses中的payment 如上文所分析,用词不够准确。

至于aliment 和 spousal support,相比之下,“aliment或alimony为过去所用词,现法院更常用maintenance或spousal support 作为其替代”(宋雷,2011: 43)。但是请注意,maintenance和 spousal support并非完全等同,二者的区别十分细微,在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纽约州统一法院系统( https : / / www. nycourts. gov/)的介绍,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诉讼期间)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关系称之为spousal support,当夫妻关系正式解除后,则称之为maintenance,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纽约州统一法院系统颁布的Introduction to Uncontested Divorce Instruction (《无争议离婚指导简介》)中maintenance也称为post-divorce maintenance,这一用法就更为明确。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治权限,因此各州的法律规定以及同一术语的惯用表达都会有一定的差异。我们通过检索发现,在Texas Family Code(《得克萨斯州家庭法》)中,spousal maintenance 的用法远比maintenance更加频繁,不过二者的法律概念均相同。

因此,经过上文分析,我们认为“赡养费”应统一译为support for elderly parents;“抚养费”应统一译为child support;“扶养费”在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前宜译作spousal support,在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后宜译作maintenance或spousal maintenance。

四、法律近义术语的英译对策

用词准确是法律翻译的必然要求,译者面对内涵相近的汉语法律术语,如何选用恰当的英语词汇进行翻译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基于以上三组法律近义术语的英译问题分析,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其中包含以下两条翻译原则。

(一)严格按汉语术语内涵对接法律英语术语

法律语言一向准确严谨“法律翻译要做到正确措辞,准确理解术语的含义是前提”(张法连,2019: 169),在英译法律近义术语时尤其如此。每一个汉语法律术语都表示特定的法律概念,那些看似同义或近义的法律术语,实则内涵上却多有不同。译者在从事法律翻译实践时,首先应当厘清汉语术语的内涵,对近义法律术语加以区分、辨别,严格按照汉语术语的内涵对接法律英语术语。

以“查封”和“扣押”为例,二者虽然都表示对财产执行的某种强制性措施,但执行对象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前者针对不动产,而后者针对动产。在《民诉法》第251条和第117条规定中,“查封”和“扣押”均译为seize,完全就是混淆了二者的概念,与法律翻译的准确性、严谨性原则相去甚远。而这一现象并非个例,仅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就能发现,许多译文都是因为没有理解原文术语内涵而导致的误译。

(二)以英语国家法律对应词佐证译文选词的正确性

中国法律英译的受众是英语国家读者,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善于综合利用现有工具,如权威法律词典、英语国家法律文件以及互联网,从而判断译文是否为英语国家法律的对应词。对外翻译不是简单地依靠查阅词典就能完成的,词典只能作为译者初步判断词义的参考,除此之外,译者应当通过大量的检索进行查证。我们需要结合英语国家颁布的法律,从中定位到译文,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译文内涵是否与原文术语内涵相符,从而以英语国家法律的对应词来佐证译文选词的正确性。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的作用常常被忽视。实际上“互联网本身就可以当作一个可靠的语料库”( Giampieri,2019: 109) ,通过检索互联网,我们就能知道译文是否真实存在于英语国家的法律用语中。中国法律的诞生借鉴了大量英美法律,因此大多数汉语法律术语都能在英美法系中找到对等词‘除非概念内涵有实质上的不同,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再另起炉灶,重新翻译”(张法连,2021: 125)。

以“扶养费”为例,我们通过查阅权威词典发现maintenance 与 spousalsupport均指夫妻间发生的经济供养关系,内涵看似完全等同。若译者仅仅停留在这一步,那么就无法发现二者的区别。通过检索英语国家法律网站我们发现,纽约州统一法院系统对maintenance 与 spousal support 的差异作出详细介绍。并且,我们还进一步了解到,在得克萨斯州的法律当中实际上更倾向于使用spousal maintenance而不是去选择使用maintenance。汉语法律术语的英译名一旦确立,译者就应当保持前后一致,这里的一致不仅指在同一条法规中,还指在同一部法律中,更指在不同法律之间。为求精确无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遇到同一概念“必须使用同一词语,而不能翻花样”(陈忠诚,1998: 216),恪守法律翻译的统一性原则。


结   语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中国法律的对外传播离不开精准的翻译。法律专业术语作为法律语言的基本组成部分,其翻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汉语法律术语中存在大量同义、近义词汇,这无疑给我们的翻译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以“查封、扣押’“询问、讯问”“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三组近义汉语法律术语的英译名为研究对象,分析后发现误译、译名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国法治思想对外传播的准确性。本文结合权威法律词典,并通过查阅英语国家法律文件,检索互联网,确立了以上三组法律术语的统一英语译名,并就此提出两条法律近义术语的汉英翻译原则:(1)严格按汉语术语内涵对接法律英语术语;(2)以英语国家法律对应词佐证译文选词的正确性。法律翻译实践表明,这两条原则能够有效指导法律近义术语的汉英翻译,从而提高其英语译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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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CUPL语言与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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