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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实质因素规则”

2023-3-10 21:56:47 admin 65

在过失侵权诉讼中,经常出现有两个或以上的事件同时发生、共同引起了损害结果的情况。在这些案件中,共同行为人会以各种方式相互推诿责任,法院很难将一个事件(原因)引起的损害与其他损害分离开来,也很难确定某一被告的侵权责任。



对于这样的案件,美国法院通常采用“实质因素规则”(Material Element or Substantial Factor Rule)来确定过失的事实因果关系,进而判断被告的侵权责任。


“实质因素规则”具体是指,当被告的某一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或实质性因素时,那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能仅仅因为其他人也对同样的伤害负责任而免除其责任。

 

美国法院第一次适用“实质因素规则”是在安德森案(Anderson v. Minneapolis ST.P. & S. ST. M. R. Co.1920)。在该案中,被告因过失引发火灾,火势蔓延到原告的房屋。与此同时,由于天气原因,闪电也引发了另一股火势。这两股火势结合烧毁了原告的房屋,其中每一股火势均足以造成同样的损害。这里,虽然被告引发的火灾是房屋被烧毁的原因之一,但它也是房屋被毁的实质性因素,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房屋烧毁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ANDERSON v. Minneapolis(1920).docx 


“实质因素规则”的要点在于:

(1)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共同作用导致损害,

(2)任何一个行为单独足以导致该损害结果时,即是损害结果的实质性因素,

(3)这时事实因果关系仍成立,每个行为构成足以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实质因素规则”仅适用于同时发生的原因产生了一个唯一的、不可分的损害的情形;如果其中一个原因引起的损害能和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相分离的话,法院则按比例计算被告对损害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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