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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同法下的违约救济

2022-9-20 10:28:36 SEO 644

  英美合同法下的违约救济

  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

  1、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违约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 违约救济(Remedies)

  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本质上,违约救济是一种权利,是受害方在对方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受害方既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

  二、 四种违约救济方式

  英美合同法下共规定了以下四种违约救济方式,分别为Damages 损害赔偿、Specific performance 依约实际履行合同、Injunction 禁令、Rescission 撤约。

  Damages:所谓damages 指的是 the losses within reasonable contemplation of breaching party 且应该符合 Causation between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losses的原则;

  Specific performance: 依约实际履行合同,也有人翻译为强制履行合同。It is an equitable award ordered by the court to force the party in breach to perform his obligation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rather than other remedies;

  Injunction:an injunction is an order of the court to restrain a party form committing a breach of contract or from doing something. In a short, injunction is an order not to do something;

  Rescission:违反合同条件条款或中间义务条款时的一种救济措施。

  三、损害类型

  普通法上的救济方法大部分问题都是围绕金钱损失financial damages 展开的。损害的类型分别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

  Expectation damages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的目的是将非违约方置于合同已经被完全履行的状态。compensation which seeks to put the non-breaching party in the position he would have been had the contract been performed;

  Reliance damages 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目的是将非违约方置于合同没有签订的状态。compensation which seeks to restore the victim to the position before entering the contract;

  restitution damages 返还利益: 因为普通法没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所以返还利益主要是要求违约方返还其不当得利。compensation which seeks to give back any value given/confer to the breaching party.

  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概念:Consequential Damages 和 Liquidated Damages。需要注意的是 Consequential Damages并非间接损失的意思,它归属于Expectation damages期待利益的一种。Liquidated Damages 指的是约定的损害赔偿。

  四、非金钱性违约救济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Specific performance 依约实际履行,也有人翻译为强制执行。在大陆法系,实际履行作为一种非金钱性的救济措施是和损害赔偿并列的一种救济方式,虽然司法实践中,实际履行的情况损害赔偿多,但英美法系下与大陆法系有很大的不同。

  英美法系下与损害赔偿不同的是,损害赔偿为普通法下的救济方式,而实际履行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补充,是衡平法概念下的一种救济方式。只有当损害赔偿不能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是,实际履行才会作为一种补充出现。

  所以在英美法概念下,不同于大陆法的情况是,实际履行很少见;当然随时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在普通法救济inadequate的时候,这一救济措施也渐渐被接纳。

  五、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下对于损害赔偿有所限制即:要符合三个条件分别为:foreseeability 损失必须是合理预见的、reasonable certainty: 损失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被理解为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不能过分远隔、mitigation即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基于这样的限制,英美合同法下对于间接利益损失并不保护,只保护可预见的直接损失。大陆法系又有何不同的规定呢?

  大陆法系不同国家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有所不同。法国合同法下并没有可预见性的要求,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保护,而德国合同法则把合同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

  中国合同法对于损害的类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沿袭了德国法的方式,将损失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有学者将可预见的间接归为可得利益,因而应受保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读一些关于直接利益、间接利益、可得利益如何界定的文章。

  当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违约救济主张都采用补偿的原则,非违约方不能因为违约方的行为而获利。这就涉及到是否存在punitive damages 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在英美合同法下,并不支持惩罚性赔偿。所以在英文合同中一定要避免将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误约定为罚金条款。

  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广泛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在部分法律条文中。包括合同法113条中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食品安全领域里的消费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中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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